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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和下放薪酬及职级管理职能的经验

 

77.  除了绩效薪酬外,薪酬与职级改革的另一重点就是下放和精简职能。我们已在上文指出,上述各国都按照一个由中央制定的政策架构,在不同程度上把薪酬职能下放予个别部门和机构。其主要特色如下:

 

·          容许个别部门和机构在制定和管理各自的薪酬制度上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度

 

·          但个别部门和机构在这方面的自由度,除了要符合由中央制定的薪酬政策和议薪准则外,还必须受财务负担能力和预算规范所约束

 

·          继续由中央独立处理高级公务员的薪酬事宜

 

·          采取措施简化津贴制度:合并或取消现行津贴,并把现行津贴转为非实报实销的津贴(也就是有资格领取津贴的员工可自动获发放津贴)。

 

78.  尽管我们难以提出一些肯定而独立的证据以支持职能下放的成效,但职能下放所带动的改革趋势似乎已令公务员的个人表现和整体生产力都得到显著改善,其方法主要为:

 

·          使个别部门和机构的薪酬制度更能切合各自的实际环境

 

·          使个别部门和机构建立一个更为公平的奖励机制(但其薪酬制度本身必须公平而且一视同仁)

 

·          提高个别部门和机构在资源调度方面的灵活性

 

·          简化有关安排,使其较易理解,并降低行政成本

 

·          使个别部门和机构在招揽专才或市场渴求的人才方面更具实力。

 

79.  然而,下放薪酬职能并非就可解决所有问题。从海外个案的经验中得知,薪酬职能的下放可能会引致一些辣手问题和风险,这些都有待正视和认真处理。

 

·          在不同部门或机构负责类近或相同职务的公务员,彼此之间所存在的内部对比问题;以英国为例,最近发现不同机构的某些类近或相同职位彼此在薪酬上存在10% 或以上的差距,引致个别员工之间出现矛盾,并引致员工产生薪酬浮动的感觉

 

·          英国、澳洲等国政府在合并那些薪酬安排截然不同的部门时遇到一定困难

 

·          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凝聚力(拥有共同目标和价值观)受到冲击

 

·          必须严格控制整体预算开支,以免新制度推行期间(尤其是新旧制度交替期间)出现意想不到的开支增长。

 

80.  大部分上述国家在下放薪酬职能时,也对其职级安排进行了重大改革。唯一例外是加拿大,尽管加拿大现在正推行大规模的职级检讨,以响应外界对其现行制度的成本和成效提出越来越多的批评。其它四个国家在职级改革方面均有以下共同特点:

 

·          容许个别部门和机构在职级问题上(以及整体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          把一般职系人员(在个别情况下不包括政务级人员或与其大致相若的职系)并入不同部门

 

·          精简职级数目以及薪酬幅度数目,藉此设立数目较少但薪阶较阔的薪酬级别; 总括而言,这有助减少管理结构的层级,让员工薪酬按实际表现在较宽阔的薪酬级别内向上移动,而无须等到晋升时才有机会加薪

 

·          把职类合并为范围较广的员工组别;例如,新加坡政府把某类职务的多种服务计划合并为单一的服务计划

 

·          建立用以评估职位比重的职位评值制度和程序;在某些国家内(如英国和加拿大)这类制度仍由中央统筹(但却由个别部门负责推行);至于其它国家(如新西兰)则已经把这方面的职能下放予个别部门;近年有些国家正在考虑是否进一步推行以才能为本的评估模式以取代或辅助职位评值方法

 

·          不再过度强调以学历作为职级或职系评定的首要标准,转而?重对员工在满足工作要求 (job demands)方面的表现进行较全面的评核。

 

81.  职级改革获员工接受。对于政府和高层管理人员来说,职级改革使其在提升效率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运作空间。对于员工(尤其是已达现行薪级顶点的员工)来说,职系改革也使其有更多机会从事与事业有关的培训和发展。有意见认为职位评值制度能以更公平的方式为不同职位评值,就平等机会政策(这是一个备受各国政府重视的课题)而言,事实上这也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措施。

 

82.  职级改革与职能下放最令人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避免有关开支大幅增加。以加拿大为例,职级改革一直迟迟未见实行,主要原因在于这方面的成本开支已引起人们关注:与香港一样,加拿大公务员队伍内有很大比重的员工已到达薪级顶点,在这种情况下高级公务员能否和是否愿意管理这方面的事务,已成为不少人所关心的问题。

 

 

对香港有何启示

 

83.  一般意见认为香港的公务员薪酬及职级制度稍嫌复杂。因此,根据上文所提到的海外经验,我们认为香港公务员队伍值得进一步下放和精简薪酬与职级职能。以下是这方面一些有待处理的关键问题:

 

·          政府应在多大程度上把薪酬与职级职能进一步下放予决策局和部门?应以何种方式下放(自愿或协商)?

 

·          实报实销的津贴,除了在特别情况外,有没有理据予以保留?

 

·          能否根据范围较广的职位类别合并现行职级?

 

·          应否把现时全部或部分的一般职系人员并入不同部门?

 

·          能否推行范围较阔的薪酬级别以减少现时的职级数目?推行甚么措施才可保持薪酬制度的透明度,并确保开支能继续得到严格控制?

 

·          应否引入职位评值制度?如果引入的话,这一制度应由中央统筹还是把其职能下放予个别部门?

 

·          能否进一步推广以能力为本的评估模式?这一模式如何与职位评值制度互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