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制 度


3.1 每 年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目 的 是 找 出 在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私 營 機 構 全 職 僱 員 , 他 們 的 平 均 薪 酬 變 動 指 標 。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根 據 從 這 些 機 構 所 收 集 得 來 的 資 料 , 包 括 一 般 增 薪 、 花 紅 、 勞 績 獎 賞 及 遞 增 薪 額 , 計 算 出 三 個 薪 金 級 別 各 自 的 總 薪 酬 趨 勢 指 標 。 該 等 指 標 經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核 證 及 同 意 後 , 即 公 布 週 知 。

3.2 按 一 九 八 八 年 政 府 委 任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當 局 會 從 該 等 指 標 扣 減 公 務 員 遞 增 薪 值 ( 此 數 值 是 按 各 薪 金 級 別 所 佔 的 薪 酬 總 開 支 百 分 比 計 算 ) , 以 得 出 淨 薪 酬 趨 勢 指 標 。 當 局 在 調 整 公 務 員 薪 酬 時 , 會 根 據 這 些 淨 指 標 , 以 及 其 他 因 素 , 例 如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 當 時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情 況 等 , 來 加 以 考 慮 。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3.3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是 一 獨 立 機 構 ,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經 薪 常 會 建 議 由 政 府 成 立 的 。 委 員 會 由 薪 常 會 一 名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當 局 及 職 方 代 表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組 織 載 於 附 錄 F 。

3.4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在 於 授 權 進 行 每 年 一 度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監 察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的 調 查 工 作 及 確 認 其 調 查 結 果 。 當 調 查 結 果 經 委 員 會 確 認 後 , 政 府 就 會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與 公 務 員 團 體 商 討 薪 酬 調 整 的 幅 度 , 而 委 員 會 及 薪 常 會 均 不 會 參 與 其 中 的 討 論 。

3.5 當 薪 常 會 依 照 其 職 權 範 圍 就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時 , 薪 常 會 須 參 考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3.6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召 開 了 三 次 會 議 : 第 一 次 於 五 月 舉 行 , 審 閱 和 確 認 一 九 九 七 / 九 八 年 度 的 調 查 結 果 ; 第 二 次 於 九 月 舉 行 , 檢 討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和 調 查 範 圍 , 為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度 的 調 查 作 好 準 備 ;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在 十 一 月 舉 行 , 確 定 調 查 範 圍 並 授 權 進 行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在 薪 常 會 秘 書 長 的 領 導 下 , 為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一 九 九 七 / 九 八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3.7 調 查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至 五 月 期 間 進 行 。 調 查 範 圍 包 括 七 十 七 間 公 司 ,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成 功 收 集 了 六 十 九 間 公 司 ( 共 124,292 名 僱 員 )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二 日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的 薪 酬 調 整 資 料 , 並 按 照 既 定 的 準 則 分 析 這 些 數 據 。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 委 員 會 確 認 了 調 查 結 果 並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總 薪 酬 趨 勢 指 標 。 調 查 結 果 概 要 載 於 附 錄 G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的 修 訂 公 務 員 薪 金 表 則 載 於 附 錄 H 。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及 調 查 範 圍 的 檢 討

3.8 委 員 會 在 九 月 的 會 議 中 , 就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方 法 作 出 檢 討 。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在 進 行 一 九 九 七 / 九 八 年 度 的 調 查 前 調 查 問 卷 已 被 修 訂 , 使 問 卷 更 簡 潔 和 方 便 填 寫 。 由 於 調 查 方 法 能 提 供 準 確 和 可 靠 的 數 據 , 供 計 算 總 薪 酬 趨 勢 指 標 之 用 , 因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調 查 方 法 可 於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度 繼 續 沿 用 , 無 須 修 改 。

3.9 調 查 範 圍 內 原 有 七 十 七 間 公 司 , 由 於 其 中 五 間 主 動 退 出 , 調 查 範 圍 內 的 公 司 數 目 因 而 減 至 七 十 二 間 。 委 員 會 議 決 增 添 十 間 新 公 司 , 使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度 的 調 查 範 圍 內 公 司 數 目 增 至 八 十 二 間 , 與 過 去 六 年 來 平 均 八 十 間 的 數 目 相 若 。

3.10 委 員 會 在 十 一 月 的 會 議 中 , 授 權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至 五 月 初 進 行 一 九 九 八 / 九 九 年 度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3.11 薪 常 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八 日 及 十 二 月 十 日 的 會 議 中 , 得 悉 委 員 會 的 上 述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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