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G
薪常會就當局有關度假旅費安排的檢討
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呈交行政長官
提供意見的函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董建華先生
董先生:
度假旅費安排的檢討
當局邀請本會根據職權範圍第1(e)條,就其建議採用新基準調整度假旅費津貼額一事,提供意見。
背景
2. 海外公務員及其家屬,均有資格領取合符其職位等級的直航或非直航機票,作為往返香港及其原
籍國或其他目的地度假之用。有關公務員可直接領取機票或以度假旅費津貼(價值相等於其可享有的
旅程以幣值計算的金額)支付機票及有關的旅遊費用。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起,本地首長級公務員及
其家屬,亦有資格領取海外度假旅費,津貼額與原籍英國的海外公務員相同。
3. 合資格人員可享有的度假旅費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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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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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級點 | 休假條款 | 應得等級 | 次 數 |
首長級薪級表第7點及以上 | 年假 | 頭等客位 | 每年一次 |
總薪級表第45點至首長級第6點 | 年假 | 經濟客位 | 每年一次 |
總薪級表第34至44點 | 修訂年假 | 經濟客位 (特價旅遊機票) |
每年一次 |
總薪級表第34至44點 | 例假 | 經濟客位 | 每兩年半一次 |
總薪級表第33點或以下 | 例假 | 經濟客位 | 每兩年半一次 |
本地首長級公務員 |
|||
薪級點 | 休假條款 | 應得等級 | 次 數 |
首長級薪級表第7點或以上 | 年假 | 頭等客位 | 每年一次 |
首長級薪級表第4至6點 | 年假 | 經濟客位 | 每年一次 |
首長級薪級表第1至3點 | 例假 | 經濟客位 | 每兩年一次 |
航空旅費協約
4. 自一九五八年開始,政府與英國航空公司簽訂協約,給予英航專營權,負責接載所有由政府支付
旅費的旅客往返香港與倫敦之間。協約於一九八零年修訂,容許國泰航空公司在同一航接載由政府
支付旅費的旅客。協約於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再度作出修訂,使其涵蓋所有公務員公幹及公務員子
弟遠赴外國就學的旅程。同時容許往返英國度假的公務員以合約規定價格購票。而在英國航以外的
公幹及學生旅費則以公布的機票價格計算票價。協約可於六個月的通知期滿後終止。
度假旅費津貼額與機票價格的聯繫
5. 在現行安排下,不同國籍公務員的度假旅費津貼,是與有關航的正價機票票價掛的。往返香
港及英國航的公務員(主要是英籍海外公務員及所有本地首長級公務員),他們享有的度假旅費津
貼額卻是和按機票協約訂定的合約票價掛。同時,歷來沿用的做法是把原本只應領取經濟客位旅費
的公務員的度假旅費津貼額,定為與減除折扣後的商務客位機票票價掛。
問題
6. 當局認為,現時將度假旅費津貼與正價機票票價掛的做法(尤其是與按機票協約訂定的合約
票價掛),有修訂的必要。理由如下 -
(a) | 若當局提出修改學生旅費津貼的建議(建議已分送薪常會考慮),得以實施,則按機票協 約訂定的合約票價將會隨著機票協約的終止而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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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因應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前立法局政府帳目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曾批評在航空旅費協 約下,英籍海外公務員及本地首長級公務員所享有經濟客位等級的旅費津貼額是與折扣後 的商務客位機票票價掛,這種安排使他們享有的旅費津貼額超出他們所應得的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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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將英籍海外公務員所享有經濟客位等級的旅費津貼額與折扣後的商務客位機票票價掛是 沿用已久不合規則的做法。多年來,按機票協約訂定的合約票價與最高價的經濟客位票價 的差距愈來愈大(由80年代初的7%至現時的46%),此一差距是難以繼續存在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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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大約95%合資格公務員會以度假旅費津貼支付旅行社的費用及其他旅遊消費如住宿及租車 等。取消合約票價與度假旅費津貼的聯繫,代之以旅行團團費在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內的變 動,作為日後調整度假旅費津貼額的基準,也是合乎邏輯的做法。 |
當局的建議
7. 當局建議對度假旅費津貼的安排作如下的修改 -
(a) | 公務員可享有的旅費必須與其服務條件說明書和公務員事務規例所規定的一致; | |||||
(b) | 不同薪酬級別的公務員,他們在新建議實施日期時,原已享有的旅費津貼額,仍將會是他 們可獲得的新的度假旅費津貼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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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日後度假旅費津貼會於每年四月,因應以二月為止的過去十二個月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中 旅行團團費的轉變而作出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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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若整個周期的全數旅費津貼,不足以讓以海外條款聘用的公務員購買標準航程機票,該公 務員可要求當局提供一張符合他職位等級的直航機票往返香港與其原籍國;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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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使安排更具靈活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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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諮詢
8. 當局諮詢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警察評議會及紀律部隊評議會的員方意見,他們都表示假若政府
能保證海外公務員可按他們入職條款的規定返回原籍國,他們是會支持新建議的。
財政影
9. 鑑於新建議只涉及修訂度假旅費津貼的基準,而沒有改變津貼額(該津貼額將繼續以目前所定的
金額為準),當局預計新建議不會帶來任何即時的節省。但根據過往的趨勢來看,消費物價指數的上
升率一般是較合約規定票價的上升率為低,當局預期長遠來說,新建議必會帶來節省。因實施建議而
帶來的額外行政工作,會由現有人力資源處理。
實施日期
10. 當局希望經修改後的度假旅費安排可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薪常會的意見及建議
11. 我們不反對當局決定取消度假旅費津貼額與合約規定票價的聯繫。鑑於審計署署長的批評,認
為目前的安排導致原本只應享有經濟客位旅費的公務員,得到超乎其份的額外福利,當局現在的決定
是合乎邏輯的。由於大約有95%合資格公務員,是以度假旅費津貼支付旅行團團費及其他許可的度假
支出,因此當局建議日後修訂度假旅費津貼時,以旅行團團費在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內的變動作為指
標,亦屬合理。
12. 雖然審計署署長曾批評,目前的度假旅費津貼額,已超逾有關公務員可享有的水平,但當局仍
決定把新的津貼額定於目前數額的水平。當局所持的理由是,在對公務員服務條件作出改變時,必須
恪守公務員目前所享有的利益不受影響的原則。
13. 關於這一點,我們的看法是,當局無疑需在審計署的批評和公平對待僱員的原則之間謀取平衡。
我們明白在目前的情況下,要成功做到這一點並非易事。總的來說,由於當局保証會諮詢臨時立法會
財務委員會的意見後,才正式實施此項建議,我們對當局的建議還是感到滿意的。
結論
14. 總括來說,我們支持當局的建議,如上文第7段所述,採用新的基準作為調整度假旅費津貼之用。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主席高登暨全體委員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