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F
薪常會就當局有關學生旅費安排的檢討
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呈交行政長官
提供意見的函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董建華先生
董先生:
學生旅費安排的檢討
當局邀請本會根據職權範圍第1(e)條,就其建議設立學生旅費津貼,以便公務員可自行代其合資格的
子女購買學生機票一事,提供意見。
背景
2. 根據現行安排,所有在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第一標準薪級僱員及以臨時條款
聘用的人員除外)均可領取海外教育津貼,資助他們的子女,在其原籍國家接受教育,但以本地服務
條款受聘僱員的子女只可以在英國接受教育。領取海外教育津貼的人士可享有政府支付的機票,在學
期開始及終結時及於在海外就讀的期間內回港探望父母。在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以後聘用的公務員,
則不能享有海外教育津貼及學生機票的福利。
學生旅費的安排
3. 現時的主要情況如下 -
(a) | 庫務署會替合資格公務員購買機票。機票是最廉價、無中途停留航程的經濟客位機票; | |
(b) | 合資格公務員可為最多4名子女申領機票。而以本地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其子女合申領 資格的年齡最低為9歲,最高不超過21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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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年齡在19歲以下的子女在每12個月周期內,可領取兩張雙程學生機票,年齡介乎19至21歲 之間的子女可領取一張雙程學生機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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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根據政府與英國航空公司及國泰航空公司簽訂的機票協約,所有機票只可向這兩家航空 公司購買。 |
機票協約
4. 自一九五八年開始,政府與英國航空公司簽訂協約,給予英國航空公司專營權,接載所有公務員
及其合資格領取學生旅費的子女往返香港及倫敦。該協約於一九八零年修訂,容許國泰航空公司在同
一航接載由政府支付旅費的旅客。該協約於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再次作出修訂,使協約包括所有
公務員公幹旅程及其子女的海外就讀旅程。協約亦規定以標準度假航程往返香港與倫敦的公務員可以
合約票價購買機票。協約又保證使用英國航的學生可採用預購或特價旅遊機票,而不須受加諸這些
機票的一般限制(例如取消機票時無須罰款、機票有效期為一年而非三個月等),至於在非英國航的
公幹旅程及學生海外就讀旅程則須以正價機票票價計算。該協約可於六個月的通知期滿後終止。
問題
5. 公務員對現時學生旅費安排的批評是整個安排欠缺彈性。在協約的規定下,往返香港/倫敦機票
的合約票價遠較市場票價昂貴(該航約佔學生旅費航的98%)。隨著來往香港/倫敦的直航及非直航
航服務近年不斷增加,政府不得不考慮給予合資格公務員在選擇航空公司、航、飛行班次和在市
場上購買特價機票等方面的彈性安排。
6. 審計署署長在一九九六年發表的報告中,指出學生旅費支出因機票協約的束縛而不斷上升,原因
是協約使政府不能在市場上採購較便宜的機票。據審計署署長的資料顯示,在一九九六年中香港/倫
敦航的非正價機票票價平均較協約下的合約票價為低,審計署署長建議當局應研究採購市場上較便
宜機票的可行性和尋求其他方法取代現行的學生旅費安排。此項建議得到前立法局贊同並建議當局檢
討學生旅費的安排,節省開支。
當局的建議
7. 針對上述批評及為符合物有所值的準則,當局認為應終止機票協約及放寬學生旅費安排的限制,
容許公務員自由選購以市場價格為定價的機票。因此,當局建議設立一個較具彈性的學生旅費津貼,
取代現時提供機票的安排。
8. 當局建議的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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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設立學生旅費津貼 取消由庫務署提供機票的安排,設立學生旅費津貼以便合資格公務員可自行選購機票。 學生旅費津貼額將根據學生機票正價的75%而釐定,假若沒有這方面的數據時,則按有關 航的最低經濟客位的正價票價而釐定。12歲以下學生的旅費津貼額會減少25%,減幅與 市場上特價機票的正常折扣率一致。公務員可在任何航空公司或旅行社選購任何等別的機 票,機票可為單程或雙程、直航或非直航、航程可包括或不包括中途停留,只要機票是往 來香港及有關學童就讀的國家便可。付款方法可以透過庫務署直接支付給航空公司或旅行 社,或由庫務署日後發還款項予該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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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名合資格子女的津貼額 每名合資格子女的津貼額,是根據該名子女因不同年齡而應獲得的雙程機票數目而釐定。 若以"Y"代表一張雙程機票的新津貼額,以下是不同年齡組別子女的津貼額 - |
年齡組別 | 每12個月周期的津貼額 |
19至21歲之間 | "Y" |
12至19歲之間 | 2 x "Y" |
12歲以下 | (2 x "Y") x 75% |
學生旅費津貼會以每12個月周期間的第一次旅程的開始日期或該周期的開始日期(以兩者 之間最後者為準)當日所公佈的票價計算。津貼額將會轉賬入該子女的學生旅費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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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日後調整 學生旅費津貼會在每年四月,根據計至同年二月的12個月內,機票在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內,按年計算的價格變動而作出調整。當局認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內的機票價格,包括 正價及非正價的機票價格,能夠正確反映市場上的機票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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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雙重扣減規例 在現有安排下,政府提供旅費給公務員或其配偶(惟只限其中一人)往海外探望就學的子 女,但每一次即在每名在海外就學子女的津貼額內扣除6點積分(相等於一次雙程機票) 即等如每名子女已報銷了一次來回旅程的津貼。新建議將取消此一雙重扣減規例及容許 公務員及其配偶均可利用學生旅費津貼探望子女。公務員及/或其配偶的機票費用會在他 們子女的學生旅費帳戶中扣除。若該公務員有1名以上子女領取學生旅費津貼,其父母之 旅費亦只會在其中1名子女的帳戶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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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結轉 在周期終結時,每名子女帳戶的餘額可撥入下一個周期,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名子女在該 周期內可享有的旅費津貼總額。在現時安排下,只容許將6點積分(相等於一次雙程機票) 撥入下一個周期。 |
除上述轉變外,學生旅費津貼的其他現行安排均繼續沿用。
員工諮詢
9. 當局已就其建議諮詢各中央評議會員方的意見。評議會一般都支持建議,但關注到在繁忙季節購
買機票可能出現困難。當局認為學生旅費津貼額足夠支付在繁忙季節時,以市價購買往返香港/倫敦
的直航機票。由於市場上有很多航空公司提供直航及非直航服務供旅客選擇,當局預計家長在購買機
票時並不會遭遇太大問題。
財政影響
10. 當局根據一九九六/九七年度學生旅費支出(包括8,646張雙程機票,其中98%是往返香港/倫敦航
),估計新建議每年可為政府節省約一千七百萬元。為實施建議而帶來的額外行政工作將會由現時
員工負責處理。
實施日期
11. 當局預計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發出終止機票協約的通知,並在一九九八年中實施新的學生旅費
津貼。
薪常會的意見及建議
12. 我們不反對當局建議取消提供學生機票的安排。這種安排早已遭核數署署長的批評和員方的疚
病。當局建議的學生旅費津貼可算是合理及受歡迎的替代安排。建議容許合資格的公務員可在市場上
自由選購不同類形的機票,因而可充份利用此項福利津貼,同時亦為政府節省開支。這些轉變無疑是
正確的。
13. 放寬現時資助學生機票的規定,尤其是容許受資助者購買有中途停站安排的機票,及取消雙重
扣減規例,會造成有多個一名子女家庭的累積福利較只有一名子女的家庭為多。因此之故,建議中的
安排較諸現時的安排,將會賦予部份受惠公務員更大的福利。
14. 當局向我們保證我們所擔憂的情況未必一定會出現。當局認為禁止學生選乘有中途停站安排的
航機是沒有道理的,原因是 -
(a) | 建議的津貼額僅為以最便宜的經濟客位正價機票票價的75%計算,未必足夠支付旺季時直航 班機的票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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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於85%領取旅費津貼的學生都會在每年旺季時最忙的那幾天同一時間乘搭航機,在機票協 約被終止和航空公司不再保證提供機位的情況下,家長未必能夠為子女購得直航機票。在 這種情況下,家長只可以為子女安排非直航班機,而這類班機一般是有中途停站安排的;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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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禁止選乘有中途停站安排的班機,將會涉及很多行政工作及額外成本。 |
15. 當局承認建議中的安排會對有一名以上子女的家庭較為有利,但當局認為這問題要根據有關的
數據去全面理解。根據過去六年的統計數據,申領學生旅費的公務員平均只有1.2名子女領取學生旅
費;而在過去兩年,在每年為數約9,000張的雙程機票中,只有1.2%是由家長申領的。當局覺得為使
改變現時安排的建議能為員方接受,給予員方些微彈性是可以的。
16. 我們詳細審核了當局的理據。在考慮過所有的論點後,我們大體上覺得,儘管我們對當局的建
議,在起初時有所擔憂,該建議仍是值得支持的。當局的建議雖非最完善,但可滿足員工的要求及節
省財政開支,比對現時的安排,明顯是較佳。倘若在實施此建議時,新的安排較目前的安排有較大的
彈性,相對於一成不變地保留現時甚為不理想的安排,新建議仍是可取的。
總結
17. 我們支持當局提出終止機票協約的建議和實施學生旅費津貼的新安排(詳情如上文第8段所述)以
取代現時的學生旅費安排。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主席高登暨全體委員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