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引 言
1.1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薪 常 會 )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成 立 , 主 要 職 責 是
就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司 法 人 員 及 紀 律 人 員 除 外 ) 的
薪 酬 、 服 務 條 件 及 薪 俸 結 構 的 原 則 和 措 施 ,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
1.2 薪 常 會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 會 充 分 考 慮 各
種 因 素 及 有 關 人 仕 的 意 見 , 然 後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獨
立 的 建 議 。 接 納 與 否 , 純 屬 政 府 的 決 定 。 薪 常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成 員 名 單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A 及 附 錄 B 。
1.3 本 報 告 書 是 薪 常 會 第 十 八 份 工 作 報 告
, 載 述 本 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度 內 的 工 作 。 報 告 書 第 二
章 述 我 們 如 何 審 議 政 府 在 年 度 內 提 交 的 建 議 。 這
些 建 議 包 括 ( 甲 ) 把 交 通 助 理 員 和 運 輸 督 察 兩 個 職
系 合 併 的 可 能 性 ; ( 乙 ) 公 務 員 劃 一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 ( 丙 ) 為 上 班 候 命 職 責 補 假 作 償 訂 定 劃 一
補 償 比 率 ; ( 丁 ) 在 律 政 司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增 設
總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級 。 此 章 並 簡 述 本 會 與 主 要 公 務
員 團 體 會 晤 的 情 況 。 第 三 章 載 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第 四 章 載 述 本 會 就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進 行 的 工 作 。 第 五 章 簡 介 我 們 在 下 年 度 的 重 點 工 作
。 在 本 年 度 內 , 我 們 總 共 召 開 了 六 次 正 式 和 八 次 非
正 式 的 會 議 。
1.4 莫 大 偉 工 程 師 的 任 期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屆 滿 。 他 在 過 去 十 一 年 的 任 期 內 , 對 薪 常 會 的
工 作 貢 獻 良 多 , 我 們 謹 致 衷 心 謝 意 。 此 外 , 我 們 歡
迎 楊 家 聲 先 生 新 獲 委 任 為 本 會 成 員 , 以 及 其 他 成
員 獲 委 連 任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
1.5 最 後 , 本 會 要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和 他 的 同 事 致 謝 。 他 們 對 本 會 的 工 作 , 提 供 了 很 大 的 幫 助 和 合 作 。 我 們 亦 感 謝 曾 署 理 秘 書 長 職 務 直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九 日 的 苗 華 安 先 生 , 和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十 日 起 接 任 秘 書 長 一 職 的 鄧 國 威 先 生 。 在 他 們 的 領 導 下 , 秘 書 處 全 體 職 員 (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C ) 為 本 會 提 供 了 高 效 率 的 服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