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A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一. 就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司 法 人 員 及 紀 律
人 員 除 外 ) 的 下 列 事 宜 ,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 ─
(a) | 有 關 職 系 、 職 級 及 薪 俸 結 構 的 原
則 和 措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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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個 別 職 系 的 薪 俸 和 結 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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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應 否 繼 續 以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所 進
行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作 為 全 面 檢 討 各 個 薪
級 表 ( 有 別 於 檢 討 個 別 職 系 的 薪 俸 ) 的 依 據 , 抑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替 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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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 根 據 職 權 第 一 ( c ) 條 建 議 繼 續 採
用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所 進 行 的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則 在 參 考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 建 議 該
項 調 查 的 方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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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與 福 利 項 目 有 關 的 事 宜 , 而 這 些
福 利 屬 於 薪 金 以 外 , 並 且 是 薪 常 會 認 為 與 訂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相 關 的 , 包 括 增 加 新 福 利 或 建 議 更 改 現 行 福
利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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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建 議 適 當 的 程 序 和 架 構 , 使 公 務
員 協 會 及 公 務 員 能 就 薪 常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事 項 , 與
管 理 當 局 討 論 他 們 的 意 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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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適 宜 由 薪 常 會 自 行
研 究 某 項 問 題 , 而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協 會 與 管 理
當 局 如 何 向 薪 常 會 提 交 意 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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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行 政 長 官 所 交 付 薪 常 會 考 慮 的 任
何 事 項 。 |
二. 薪 常 會 須 經 常 檢 討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 如 認 為 須 作 更 改 , 應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建 議 。
三. 薪 常 會 須 充 分 考 慮 較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 包 括 薪 常 會 認 為 有 關 連 的 財 政 及 經 濟 因 素 。
四. 薪 常 會 須 充 分 關 注 在 政 府 機 構 內 維 持
良 好 員 工 關 係 的 需 要 , 而 在 提 供 意 見 時 , 可 作 出 任
何 建 議 以 達 此 目 的 。
五. 薪 常 會 在 提 出 建 議 及 意 見 前 , 須 確 定
這 些 建 議 不 會 影 響 香 港 政 府 與 主 要 公 務 員 協 會 所 達
成 的 《 一 九 六 八 年 協 議 ( 一 九 八 二 年 修 訂 本 ) 》 的
有 效 性 。
六. 組 成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員 方 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員 方 的 公 務 員 協 會 , 可 聯 合 或
個 別 地 把 有 關 公 務 員 薪 俸 或 服 務 條 件 的 事 項 提 交 薪
常 會 考 慮 。
七. 部 門 首 長 可 就 個 別 職 系 的 結 構 、 薪 俸
或 服 務 條 件 , 向 薪 常 會 提 交 建 議 。
八. 薪 常 會 不 考 慮 個 別 公 務 員 的 問 題 。
九. 薪 常 會 可 根 據 所 得 經 驗 , 考 慮 本 身 的
結 構 或 職 務 應 否 更 改 。
十. 薪 常 會 執 行 職 權 範 圍 內 各 項 工 作 時 , 應 確 保 公 務 員 協 會 及 管 理 當 局 均 有 足 夠 機 會 發 表 意 見 。 薪 常 會 又 可 聽 取 其 認 為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其 他 團 體 的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