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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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职系、文职职系及非首长级职级
二十世纪 |
政府每隔五至六年便委任一个薪俸调查委员会,负责检讨公务员的一般薪酬水平,以及个别职系的薪酬和结构。 |
一九六五年 |
一九六五年薪俸调查委员会建议,厘定公务员薪酬时,应以“可与私营机构作合理比较”为原则。 |
一九六八年 |
政府接纳一九六八年薪俸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并作出一项声明,载列以下薪酬政策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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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政府同意采用“公务员薪酬应与工作大致相若的私营机构雇员所得薪酬可作合理比较”的原则,作出比较时应顾及双方在其它服务条件上的差别;以及 (b) 公务员有合理权利要求继续获得以生活费用指数为依据的实际收入水平,但须证明其它机构雇员也有同样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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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当时的铨叙科成立了薪俸调查组,负责搜集及分析有关私营机构薪酬及服务条件的资料。 |
一九七一年 |
一九七一年薪俸调查委员会赞成采用“可作合理比较”的原则。 |
一九七二至 |
政府接纳一九七一年薪俸调查委员会建议的“职业类别比较法”,按职业类别与私营机构比较薪酬,但由于未能在私营机构中找到相类职位,最终须放弃这方法,改为按生活费用数据调整公务员的薪酬。 |
一九七四年 |
薪酬趋势调查首次进行,自此每年进行一次。 |
一九七九年 |
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薪常会)成立,同年进行首次的薪酬结构检讨,发现“职业类别比较法”和“核心职系比较法”这两个方法不是不可行便是不太合适,因此建议政府采用“学历比较法”。 |
一九八二年 |
薪俸调查组拨归薪常会秘书处,并改称为薪酬研究调查组。 |
一九八六年 |
随?首长级加薪,职方提出了加薪要求,当局于是进行一项薪酬水平调查。 当局采用了以(a)知识和技能、(b)解决问题能力和(c)问责性为依据的职位评值法,而附带福利则按其对员工的最高估计数值计算。 |
一九八七年 |
政府在二月向职方公布薪酬水平调查结果。职方表示对所采用的职位和附带福利评值方法,极有保留。 政府在四月原则上接纳上述薪酬水平调查结果。 |
一九八八年 |
政府参照一九八六年的薪酬水平调查结果,改善了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的薪酬条件。 职方并不接纳一九八八年的薪酬调整方案。根据一九六八年与职方达成的协议,政府委任了一个调查委员会研究此事。 |
一九八九年 |
调查委员会先后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及一九八九年三月提交中期及最后报告,指出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调查结果,并未为薪酬的具体调整幅度提供有力依据。委员会并建议,日后计算薪酬趋势净指标时,应改用一个经修订的公式,而低层薪金级别的调整额如果比中层薪金级别低,就应调高至同一水平。这些建议都获政府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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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三月,薪常会应政府邀请,全面检讨薪酬结构。 |
一九八九至 |
政府接纳薪常会提交的第一、第二及第三份薪酬结构检讨报告书,并落实与个别职系有关的建议。 |
一九九九至 |
一九九九年,政府进行公务员入职薪酬检讨。经修订的入职薪酬(调低了约6%至31%不等)在二零零零年四月生效。 |
二零零零至 |
当局设计并推行一项团队奖赏试验计划。 |
二零零一年 |
在十二月,三个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咨询组织应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邀请,全面检讨薪酬政策及制度。 |
(B) 纪律部队
一九七九年 |
薪常会在第一份公务员薪酬结构检讨报告书中,建议设立一个特别的纪律人员薪级表。按该薪级表支薪的人员,薪酬比总薪级表人员高。 |
一九八八年 |
政府在二月邀请薪常会对纪律部队的薪俸及服务条件展开独立检讨(凌?理检讨委员会)。 凌?理检讨委员会在十月提交最后报告书,建议另设警务人员薪级表及一般纪律人员薪级表各一,并建议成立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纪常会)。 |
一九八九至 |
应政府及纪律部队要求,纪常会自一九八九年起进行了多项检讨。主要的检讨项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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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纪律部队的首长级、高级警司/监督、警司/监督及同等职级的薪酬; (b) 纪律部队员佐级的薪酬;以及 (c) 纪律部队主任级的薪酬。 |
一九九二年 |
纪常会建议改善初级警务人员的薪酬和其它福利,以解决招聘和挽留员工的问题。 |
一九九八年 |
纪常会建议提高初级警务人员的顶薪点,从而改善他们的薪级。 |
一九九九年 |
纪常会考虑薪常会有关文职职系起薪的建议后,为纪律部队建议了一套新的入职薪酬(薪酬调低约3%至17%不等)。 |
二零零一年 |
纪常会支持当局的建议,把警务人员的每周规定工作时数由51小时减少至48小时,薪级则维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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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邀请三个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咨询组织全面检讨薪酬政策及制度。 |
(C) 首长级
一般 |
由一九六四年开始,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首长级常委会)根据每数年进行一次的私营机构薪酬调查所得结果,就首长级的薪酬调整幅度向政府提供意见。在两次全面检讨之间,首长级每年按非首长级高层薪金级别的加薪幅度,暂时调整薪酬。最近一次全面检讨,是在一九八九年六月进行。自此以后,首长级的薪酬每年按照非首长级高层薪金级别的调整幅度予以调整。 |
一九八五年 |
一九八五年,首长级常委会检讨了首长级职级结构、部门的归类、首长级的薪酬及服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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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七月,政府接纳建议,按照拟议幅度(6.4%至13.8%)增加首长级的薪酬。 |
一九八六年 |
政府委聘负责非首长级薪酬水平调查的顾问公司,同时就首长级薪酬进行调查。 |
一九八七年 |
首长级常委会知悉一九八七年二月公布的调查结果,认为首长级人员以一九八六年年中为准的薪酬是适当的。 |
一九八九年 |
首长级常委会进行第十次首长级薪酬及服务条件全面检讨,工作之一,是安排进行一项私营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薪酬趋势调查。调查结果建议首长级薪级人员应加薪19%至27%不等。 |
一九九零年 |
政府研究首长级常委会的建议后,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决定分两期调整首长级的薪酬,即由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上调7.5%,余下的7.5%则由同年十月起实施。 |
一九九一年 |
首长级薪酬每年按高层薪金级别的调整额调整(一九九八年除外,当时,高层级别和首长级薪级第2点及以下增加薪酬6.03%,但首长级薪级第3点及以上的薪酬则冻结)。 |
二零零一年 |
在十二月,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邀请三个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咨询组织,全面检讨公务员的薪酬政策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