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政 府 应 该 运 用 可 供 使 用 的 资 源 , 为 市 民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为 达 致 此 目 的 , 政 府 明 白 到 市 民 是 需 要 充 分 认 识 政 府 及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 以 及 对 个 人 和 整 个 社 会 均 有 影 响 的 政 策 和 决 定 的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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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 《 守 则 》 ) 界 定 拟 提 供 资 料 的 范 畴 , 列 出 按 惯 例 或 因 应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的 方 式 , 并 订 明 尽 快 发 放 资 料 的 程 序 。
- 《 守 则 》 授 权 和 规 定 公 务 员 除 有 特 别 理 由 外 , 按 惯 例 或 因 应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 这 些 理 由 载 列 於 第 2 部 。 若 拒 绝 任 何 索 取 资 料 的 要 求 , 通 常 会 提 述 这 些 理 由 。
- 任 何 索 取 资 料 的 要 求 均 会 尽 快 及 妥 善 地 处 理 , 如 有 需 要 , 有 关 人 员 会 协 助 市 民 阐 明 其 要 求 , 或 把 要 求 转 介 至 最 适 当 的 部 门 处 理 。 有 关 的 程 序 会 尽 量 精 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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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 则 》 亦 载 列 有 关 要 求 覆 检 或 投 诉 的 程 序 , 以 便 市 民 在 认 为 《 守 则 》 的 规 定 未 获 适 当 执 行 时 知 所 遵 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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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 则 》 已 上 载 於 互 联 网 , 网 址 为 http://www.access.gov.hk。
-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 获 指 派 为 本 处 的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 他 / 她
负 责 确 保 根 据 本 守 则 提 出 的 索 取 资 料 要 求 , 均 按 特 定 程 序 得 到 适 当 处 理
。
- 如 欲 索 取 本 处 备 存 的 资 料 或 纪 绿 , 可 来 函 申 请 , 或 填 交 指 定 的 申 请 表
格 (下 载 申
请 索 取 资 料 表 格) 。 申 请 表 格 可 在 本 处 的 部 门 行 政 组 或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索 取 。 请 把 申 请 函 件 或 表 格 寄 交:
香 港 金 钟 道 89 号
力 宝 中 心 第 2 座 7 楼 701 室
公 务 及 司 法 人 员 薪 俸 及 服 务 条 件
谘 询 委 员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收
- 本 处 部 门 行 政 组 备 有 下 列 资 料 , 供 市 民 查 阅 :
(a) 本 处 的 组 织 图 及 职 务 分 配 ( 中 丶 英 文 版 ) ;
(b) 本 处 的 纲 领 范 围 ( 中 丶 英 文 版 ) ;
(c) 分 类 纪 录 一 览 表 ( 中 丶 英 文 版 ) ;
(d) 可 供 市 民 索 取 的 资 料 一 览 表 ( 中 丶 英 文 版 ) ;
(e)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 中 丶 英 文 版 ) ;
(f) 解 释 及 应 用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的 指 引 ( 英 文 版 );
(g) 根 据 本 守 则 处 理 索 取 资 料 要 求 的 行 政 程 序 ( 中 丶 英 文 版 ); - 除 法 例 另 有 规 定 或 经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核 准 , 如 所 索 取 的 资 料 不 在 免 费 发 给 或 需 要 收 费 的 刊 物 / 资 料 之 列 , 本 处 按 下 述 规 定 收 取 影 印 费 用 :
-A 3 纸 黑 白 影 印 每 张 港 币 1 . 6 元 -A 4 纸 黑 白 影 印 每 张 港 币 1 . 5 元 ( 注 : 上 述 收 费 可 予 调 整 。 ) - 如 有 查 询 , 请 於 办 公 时 间 致 电 2912 8520 ,与 本 处 的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联 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