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運 作 模 式 指 引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詢 委 員 會 ) 為 獨 立 諮 詢 組 織 ,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負 責 就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離 職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申 請 提 供 意 見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把 有 關 申 請 轉 介 諮 詢 委 員 會 , 由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申 請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 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作 為 審 批 當 局 會 決 定 批 准 或 拒 絕 申 請 。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2.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主 席 及 八 名 委 員 組 成 。 他 們 均 為 非 官 方 人 士 並 以 個 人 名 義 獲 委 任 。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以 舉 行 會 議 或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就 申 請 作 考 慮 和 提 供 意 見。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總 人 數 的 三 分 之 二 ( 六 名 ) 。 如 主 席 未 能 主 持 會 議 , 出 席 會 議 的 委 員 將 投 票 選 出 署 理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3.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處 工 作 由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提 供 。
基 本 原 則 及 政 策 目 標
4. 規 管 機 制1 監 管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事 宜 , 並 以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和 保 障 個 人 就 業 權 利 這 兩 項 原 則 為 基 礎 。 須 予 保 障 的 公 眾 利 益 包 括 維 持 公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 良 好 管 治 , 以 及 公 正 及 有 誠 信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 只 有 在 個 別 個 案 中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時 ,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才 會 較 保 障 個 人 就 業 權 利 重 要 。1 現 行 規 管 機 制 適 用 於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並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停 止 政 府 職 務 者 ; 以 及 按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 並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訂 立 新 合 約 或 續 訂 合 約 者 。
5. 規 管 機 制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確 保 ︰
-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或 前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不 會 在 訂 明 的 限 制 期 內 從 事 可 能 引 致 下 列 情 況 的 工 作 ︰
- 與 其 過 往 政 府 職 務 出 現 實 際 或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 或
- 引 起 公 眾 在 有 充 分 根 據 下 產 生 負 面 觀 感 , 令 政 府 尷 尬 並 損 害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形 象 , 或 令 處 事 公 正 並 獲 悉 充 分 資 料 的 觀 察 者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後 得 出 結 論 , 認 為 有 合 理 理 由 擔 心 有 延 取 報 酬 或 利 益 的 情 況;
- 不 會 過 分 約 束 有 關 人 員 在 停 止 政 府 職 務 後 從 事 工 作 的 權 利 ; 以 及
-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不 會 被 削 弱 , 以 及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得 以 善 用 。
工 作 方 式
6. 首 長 級 人 員 離 職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申 請 , 會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接 收 及 處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完 成 內 部 評 審 後 , 會 把 申 請 個 案 , 連 同 政 府 內 部 有 關 各 方 的 意 見 送 交 諮 詢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徵 求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7. 諮 詢 委 員 會 收 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交 來 的 申 請 後 , 會 視 乎 需 要 舉 行 會 議 或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考 慮 有 關 申 請 。
利 益 申 報
8. 主 席 及 委 員 均 受 一 套 利 益 申 報 規 則 所 規 限 。 他 們 在 獲 得 委 任 時 須 披 露 其 一 般 金 錢 及 其 他 利 益 , 然 後 每 年 申 報 一 次 , 並 且 在 遇 到 利 益 衝 突 時 作 出 申 報 。 由 於 涉 及 個 人 及 敏 感 資 料 , 主 席 及 委 員 也 須 對 有 關 申 請 及 討 論 保 密 。9. 如 有 委 員 ( 包 括 主 席 ) 遇 到 利 益 衝 突 , 或 與 主 席 商 討 後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認 為 應 避 免 就 申 請 提 供 意 見 , 該 委 員 須 把 文 件 連 同 利 益 申 報 記 錄 交 回 諮 詢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如 申 請 以 會 議 方 式 作 討 論 , 該 委 員 將 不 會 出 席 該 項 申 請 的 討 論 。 倘 若 得 知 某 名 委 員 就 某 項 申 請 有 直 接 的 金 錢 利 益 , 諮 詢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可 不 向 該 委 員 傳 閱 有 關 文 件 和 不 讓 該 委 員 參 與 考 慮 該 申 請 。 如 主 席 申 報 存 有 利 益 衝 突 , 則 所 有 與 該 申 請 有 關 的 會 議 及 討 論 將 由 署 理 主 席 主 持 。 署 理 主 席 由 出 席 會 議 的 委 員 投 票 選 出 。
評 審 準 則
10.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以 本 指 引 第 4 和 5 段 所 提 及 的 基 本 原 則 和 政 策 目 標 、 政 府 內 各 部 評 審 的 觀 點 , 以 及 下 列 的 主 要 準 則 考 慮 每 宗 申 請 ︰- 申 請 人 任 職 政 府 最 後 六 年 ( 適 用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4 至 8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公 務 員 ) 或 三 年 ( 適 用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至 3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公 務 員 ) 期 間 的 職 務 和 責 任 。 如 有 需 要 , 當 局 會 考 慮 年 期 更 長 的 服 務 記 錄 ;
- 申 請 人 在 上 述 指 明 的 任 職 政 府 期 間 曾 否 參 與 制 訂 政 策 或 決 策 , 使 本 身 業 務 或 其 準 僱 主 已 經 或 可 能 因 而 直 接 得 益 或 取 得 某 些 特 殊 利 益 ;
- 申 請 人 在 上 述 指 明 的 任 職 政 府 期 間 曾 否 接 觸 敏 感 資 料 , 令 其 本 人 或 其 準 僱 主 在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 較 有 關 競 爭 對 手 有 利 ;
- 申 請 人 在 上 述 指 明 的 任 職 政 府 期 間 曾 否 涉 及 其 準 僱 主 屬 參 與 一 方 的 任 何 合 約 或 法 律 事 務 ;
-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是 否 與 申 請 人 在 上 述 指 明 的 任 職 政 府 期 間 參 與 的 工 作 / 計 劃 項 目 及 / 或 規 管 / 執 法 職 務 有 任 何 關 連 ;
- 申 請 人 從 事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會 否 使 公 眾 懷 疑 牽 涉 利 益 衝 突 或 有 其 他 不 恰 當 之 處 ;
- 處 事 公 正 並 獲 悉 充 分 資 料 的 觀 察 者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後 , 會 否 得 出 結 論 , 認 為 有 合 理 理 由 擔 心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可 能 引 起 延 取 報 酬 或 利 益 的 情 況 ; 以 及
-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會 否 在 任 何 方 面 引 起 公 眾 在 有 充 分 根 據 下 產 生 負 面 觀 感 , 而 令 政 府 尷 尬 並 損 害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形 象 。
邀 請 外 間 專 家 及 政 府 人 員 出 席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11. 如 有 需 要 , 諮 詢 委 員 會 可 邀 請 相 關 行 業 的 外 間 專 家 協 助 考 慮 個 別 申 請 。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盡 力 確 保 遴 選 程 序 公 平 和 不 偏 不 倚 ( 例 如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作 出 提 名 ) 。 一 般 而 言 , 敏 感 資 料 ( 例 如 申 請 人 的 身 分 、 準 僱 主 的 資 料 、 申 請 職 位 的 報 酬 等 ) 將 不 會 向 外 間 專 家 透 露 。 另 外 , 受 邀 的 外 間 專 家 必 須 承 諾 對 會 議 的 討 論 內 容 保 密。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可 邀 請 參 與 評 審 申 請 的 政 府 官 員 出 席 會 議 , 解 釋 或 闡 明 其 意 見。 所 有 受 邀 人 士 的 意 見 一 律 只 供 諮 詢 委 員 會 參 考 。批 核 條 件
12. 為 釋 除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和 公 眾 觀 感 的 疑 慮 ,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在 提 出 意 見 時 向 所 有 獲 建 議 予 以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施 加 以 下 基 本 工 作 限 制︰- 他 們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競 投 任 何 政 府 土 地 、 物 業 、 計 劃 、 合 約 或 專 營 權 ;
- 他 們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擔 任 或 代 表 任 何 人 擔 任 工 作 ( 包 括 訴 訟 或 游 說 活 動 ) , 而 該 等 工 作 與 其 任 職 政 府 最 後 三 年 期 間 涉 及 的 政 策 制 訂 或 決 策 工 作 、 敏 感 性 資 料 、 合 約 或 法 律 事 務 、 工 作 或 計 劃 項 目 , 以 及 執 法 或 規 管 職 務 有 關 ; 以 及
- 他 們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任 何 會 令 政 府 尷 尬 或 有 損 公 務 員 隊 伍 聲 譽 的 活 動 。
就 離 職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申 請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14.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7/2011 號 規 管 機 制 下 獲 批 准 並 已 經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申 請 個 案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 會 記 錄 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管 理 的 登 記 冊 內 。 登 記 冊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http://www.csb.gov.hk)。工 作 年 報
15. 諮 詢 委 員 會 每 年 會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工 作 報 告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把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年 度 報 告 提 交 立 法 會 , 並 送 交 立 法 會 圖 書 館 。 年 度 報 告 並 會 上 載 至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網 頁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九 年 六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