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纪律人员薪常会


工 作 介 绍

职 权 范 围

纪 律 人 员 薪 常 会 成 员 名 单

纪 律 人 员 薪 常 会 报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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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介 绍

纪 律 人 员 薪 俸 及 服 务 条 件 常 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纪 常 会"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二 月 成 立 , 主 要 职 责 是 就 纪 律 人 员 的 薪 酬 和 服 务 条 件 事 宜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和 建 议 。

纪 常 会 负 责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提 供 独 立 意 见 。 在 提 供 意 见 前 , 该 会 会 全 面 考 虑 有 关 因 素 和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 至 於 应 否 接 纳 意 见 , 则 由 政 府 决 定 。 纪 常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成 员 名 单 , 分 别 载 列 於 下 列 。

 

职 权 范 围

  • 就 纪 律 人 员 的 下 列 事 宜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提 供 意 见 和 建 议:
    • 有 关 决 定 职 系 丶 职 级 和 薪 俸 结 构 事 宜 , 包 括 开 设 和 取 消 各 职 系 和 职 级 的 原 则 和 措 施 ;  
    • 个 别 职 系 的 薪 俸 水 平 和 结 构 ;  
    • 对 各 项 工 作 进 行 评 值 , 以 厘 定 薪 俸 及 服 务 条 件 ;  
    • 除 薪 金 以 外 , 其 他 与 订 定 薪 酬 有 关 的 服 务 条 件 和 福 利 ;  
    • 评 估 特 为 纪 律 人 员 而 设 的 津 贴 水 平 和 领 取 津 贴 的 资 格 ;  
    • 影 响 纪 律 人 员 而 又 须 因 应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薪 级 起 点 以 下 的 公 务 员 薪 俸 定 期 全 面 检 讨 制 度 而 加 以 特 别 考 虑 的 事 宜 ;  
    • 薪 酬 相 当 於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薪 级 起 点 或 以 上 的 各 职 系 和 职 级 人 员 的 每 年 增 薪 ;  
    • 开 设 薪 酬 相 当 於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薪 级 起 点 或 以 上 的 各 职 系 和 职 级 的 常 额 职 位;  
    • 使 管 职 双 方 能 讨 论 纪 常 会 职 权 范 围 以 内 事 项 的 谘 询 制 度 和 程 序 ;  
    • 纪 常 会 是 否 有 需 要 委 托 他 人 或 自 行 对 本 身 权 限 以 内 事 项 进 行 特 别 或 定 期 的 检 讨 ;  
    • 行 政 长 官 交 付 纪 常 会 考 虑 的 事 项 , 或 纪 常 会 认 为 属 本 身 职 权 范 围 以 内 的 事 项 。
  • 如 非 应 行 政 长 官 的 特 别 要 求 , 纪 常 会 不 会 就 各 纪 律 部 队 首 长 的 薪 俸 及 服 务 条 件 作 出 建 议 。
  • 纪 常 会 应 透 过 各 小 组 委 员 会 运 作 : 即 警 务 人 员 小 组 委 员 会 丶 纪 律 人 员 小 组 委 员 会 丶 廉 政 公 署 人 员 小 组 委 员 会 及 纪 常 会 所 设 立 的 其 他 小 组 委 员 会 。 递 交 纪 常 会 的 所 有 建 议 书 , 均 会 先 交 由 小 组 委 员 会 研 究 , 并 由 小 组 委 员 会 负 责 各 自 制 订 有 关 建 议 。 纪 常 会 将 监 察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通 过 其 建 议 〔 纪 常 会 如 认 为 有 需 要 , 亦 可 作 出 修 订 〕 , 及 向 行 政 长 官 呈 交 建 议 。
  • 纪 常 会 将 选 派 一 至 两 名 成 员 , 加 入 薪 酬 趋 势 调 查 委 员 会 , 参 与 每 年 的 薪 酬 趋 势 调 查 工 作 。
  • 各 纪 律 部 队 首 长 可 共 同 或 各 自 将 有 关 纪 律 部 队 薪 俸 及 服 务 条 件 的 一 切 事 项 提 交 纪 常 会 处 理 。 此 外 , 警 察 评 议 会 丶 纪 律 部 队 评 议 会 及 廉 政 公 署 职 员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管 方 及 职 方 , 均 可 共 同 或 各 自 把 有 关 事 项 , 提 交 纪 常 会 。
  • 纪 常 会 将 充 分 考 虑 各 项 其 认 为 须 予 注 意 的 公 众 利 益 , 包 括 财 政 及 经 济 因 素 。
  • 纪 常 会 不 会 考 虑 个 别 人 员 的 事 项 , 或 牵 涉 委 任 丶 晋 升 或 纪 律 处 分 事 项 。
  • 纪 常 会 可 根 据 日 後 的 经 验 , 考 虑 应 否 修 订 其 职 权 范 围 。 如 有 需 要 , 应 建 议 适 当 的 更 改 。
  • 纪 常 会 透 过 属 下 各 小 组 委 员 会 执 行 职 权 时 , 会 确 保 可 给 予 足 够 机 会 , 让 职 方 协 会 和 政 府 当 局 发 表 意 见 。 纪 常 会 如 认 为 有 关 事 宜 涉 及 其 他 团 体 的 直 接 利 益 , 亦 可 透 过 小 组 委 员 会 接 受 其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