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紀律人員薪常會


工 作 介 紹

職 權 範 圍

紀 律 人 員 薪 常 會 成 員 名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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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介 紹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紀 常 會"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二 月 成 立 , 主 要 職 責 是 就 紀 律 人 員 的 薪 酬 和 服 務 條 件 事 宜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

紀 常 會 負 責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獨 立 意 見 。 在 提 供 意 見 前 , 該 會 會 全 面 考 慮 有 關 因 素 和 各 有 關 方 面 的 意 見 。 至 於 應 否 接 納 意 見 , 則 由 政 府 決 定 。 紀 常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成 員 名 單 , 分 別 載 列 於 下 列 。

 

職 權 範 圍

  • 就 紀 律 人 員 的 下 列 事 宜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 有 關 決 定 職 系 、 職 級 和 薪 俸 結 構 事 宜 , 包 括 開 設 和 取 消 各 職 系 和 職 級 的 原 則 和 措 施 ;  
    • 個 別 職 系 的 薪 俸 水 平 和 結 構 ;  
    • 對 各 項 工 作 進 行 評 值 , 以 釐 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  
    • 除 薪 金 以 外 , 其 他 與 訂 定 薪 酬 有 關 的 服 務 條 件 和 福 利 ;  
    • 評 估 特 為 紀 律 人 員 而 設 的 津 貼 水 平 和 領 取 津 貼 的 資 格 ;  
    • 影 響 紀 律 人 員 而 又 須 因 應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薪 級 起 點 以 下 的 公 務 員 薪 俸 定 期 全 面 檢 討 制 度 而 加 以 特 別 考 慮 的 事 宜 ;  
    • 薪 酬 相 當 於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薪 級 起 點 或 以 上 的 各 職 系 和 職 級 人 員 的 每 年 增 薪 ;  
    • 開 設 薪 酬 相 當 於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薪 級 起 點 或 以 上 的 各 職 系 和 職 級 的 常 額 職 位;  
    • 使 管 職 雙 方 能 討 論 紀 常 會 職 權 範 圍 以 內 事 項 的 諮 詢 制 度 和 程 序 ;  
    • 紀 常 會 是 否 有 需 要 委 託 他 人 或 自 行 對 本 身 權 限 以 內 事 項 進 行 特 別 或 定 期 的 檢 討 ;  
    • 行 政 長 官 交 付 紀 常 會 考 慮 的 事 項 , 或 紀 常 會 認 為 屬 本 身 職 權 範 圍 以 內 的 事 項 。
  • 如 非 應 行 政 長 官 的 特 別 要 求 , 紀 常 會 不 會 就 各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的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作 出 建 議 。
  • 紀 常 會 應 透 過 各 小 組 委 員 會 運 作 : 即 警 務 人 員 小 組 委 員 會 、 紀 律 人 員 小 組 委 員 會 、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紀 常 會 所 設 立 的 其 他 小 組 委 員 會 。 遞 交 紀 常 會 的 所 有 建 議 書 , 均 會 先 交 由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 並 由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各 自 制 訂 有 關 建 議 。 紀 常 會 將 監 察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通 過 其 建 議 ﹝ 紀 常 會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 亦 可 作 出 修 訂 ﹞ , 及 向 行 政 長 官 呈 交 建 議 。
  • 紀 常 會 將 選 派 一 至 兩 名 成 員 , 加 入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 參 與 每 年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工 作 。
  • 各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可 共 同 或 各 自 將 有 關 紀 律 部 隊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的 一 切 事 項 提 交 紀 常 會 處 理 。 此 外 , 警 察 評 議 會 、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及 廉 政 公 署 職 員 協 商 委 員 會 的 管 方 及 職 方 , 均 可 共 同 或 各 自 把 有 關 事 項 , 提 交 紀 常 會 。
  • 紀 常 會 將 充 分 考 慮 各 項 其 認 為 須 予 注 意 的 公 眾 利 益 , 包 括 財 政 及 經 濟 因 素 。
  • 紀 常 會 不 會 考 慮 個 別 人 員 的 事 項 , 或 牽 涉 委 任 、 晉 升 或 紀 律 處 分 事 項 。
  • 紀 常 會 可 根 據 日 後 的 經 驗 , 考 慮 應 否 修 訂 其 職 權 範 圍 。 如 有 需 要 , 應 建 議 適 當 的 更 改 。
  • 紀 常 會 透 過 屬 下 各 小 組 委 員 會 執 行 職 權 時 , 會 確 保 可 給 予 足 夠 機 會 , 讓 職 方 協 會 和 政 府 當 局 發 表 意 見 。 紀 常 會 如 認 為 有 關 事 宜 涉 及 其 他 團 體 的 直 接 利 益 , 亦 可 透 過 小 組 委 員 會 接 受 其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