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K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專 責 小 組 召 集 人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致 各 評 議 會 及 公 務 員 團 體 的 函 件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職 方 主 席
梁 子 超 醫 生


梁 醫 生 :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就 你 和 其 他 職 方 代 表 於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及 十 二 月 九 日 與 我 們 的 非 正 式 會 議 及 你 們 於 十 二 月 七 日 給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主 席 高 登 爵 士 的 信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 我 謹 在 此 轉 達 薪 常 會 的 回 應 。

  薪 常 會 經 詳 細 考 慮 你 們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後 , 現 作 出 以 下 的 回 覆 :

(甲) 檢 討 的 時 間
檢 討 的 時 間 是 政 府 當 局 的 決 定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已 書 面 向 薪 常 會 再 次 鄭 重 表 示 , 檢 討 的 時 間 是 不 會 改 變 。 因 此 , 薪 常 會 將 依 照 原 定 計 劃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進 行 這 項 檢 討 。

(乙) 檢 討 範 圍
一 如 檢 討 的 時 間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亦 已 再 次 表 示 檢 討 範 圍 維 持 不 變 , 即 薪 常 會 只 會 進 行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的 檢 討 。 至 於 這 次 檢 討 會 否 引 發 進 一 步 的 檢 討 , 亦 會 由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 我 們 知 道 特 區 政 府 對 這 問 題 持 開 放 態 度 , 並 會 根 據 這 次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進 行 其 他 方 面 的 檢 討 。

(丙) 檢 討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和 擴 大 諮 詢 對 象
政 府 當 局 要 求 薪 常 會 於 明 年 六 月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薪 酬 檢 討 的 建 議 。 因 應 這 個 期 限 及 進 行 檢 討 每 階 段 工 作 所 需 的 時 間 , 薪 常 會 在 訂 定 薪 酬 檢 討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時 , 要 求 專 責 小 組 在 今 年 十 二 月 與 各 有 關 團 體 就 薪 酬 調 查 的 方 法 交 換 意 見 及 決 定 調 查 的 範 圍 , 以 便 調 查 可 於 明 年 一 月 初 開 始 。 由 於 調 查 工 作 複 雜 , 同 時 為 確 保 調 查 所 收 集 的 數 據 具 代 表 性 , 薪 常 會 將 邀 請 120 間 公 司 參 與 , 所 以 調 查 需 時 最 少 四 個 月 才 能 完 成 ( 即 明 年 一 月 至 五 月 初 ) 。 薪 酬 檢 討 須 在 明 年 六 月 完 成 , 故 此 我 們 不 可 能 將 調 查 開 始 的 日 期 延 遲 。 在 諮 詢 職 方 的 問 題 上 , 薪 常 會 認 為 由 於 即 將 進 行 的 薪 酬 檢 討 是 集 中 檢 討 個 別 學 歷 組 別 的 薪 酬 基 準 , 而 不 是 檢 討 全 體 公 務 員 個 別 職 級 的 薪 酬 結 構 , 因 此 專 責 小 組 最 近 會 見 和 諮 詢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的 職 方 及 三 個 主 要 公 務 員 團 體 ( 所 代 表 的 公 務 員 佔 總 人 數 超 過 百 份 之 七 十 ) , 應 該 是 足 夠 和 合 適 的 。

(丁) 調 查 方 法
是 次 檢 討 所 採 用 的 「 學 歷 比 較 法 」 , 曾 分 別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及 一 九 八 九 年 的 檢 討 中 被 採 用 。 公 務 員 的 薪 俸 結 構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一 直 都 建 立 於 這 個 基 礎 之 上 。 這 個 方 法 一 直 運 作 良 好 , 而 且 亦 為 公 務 員 及 社 會 人 士 所 接 受 。 因 此 , 薪 常 會 無 意 改 變 沿 用 的 方 法 進 行 是 次 調 查 。
薪 常 會 亦 曾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方 法 , 如 「 核 心 職 系 法 」 及 「 職 系 因 素 分 析 法 」 。 鑑 於 檢 討 的 目 的 只 局 限 於 公 務 員 及 私 營 機 構 入 職 薪 酬 的 概 略 比 較 , 而 非 作 出 細 緻 的 比 較 , 因 此 , 薪 常 會 認 為 「 學 歷 比 較 法 」 遠 比 其 他 兩 個 方 法 方 便 。
由 於 「 學 歷 比 較 法 」 是 一 個 行 之 有 效 而 又 比 較 簡 單 的 方 法 , 加 上 檢 討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緊 逼 , 薪 常 會 認 為 現 時 供 職 方 就 調 查 方 法 提 供 意 見 的 時 限 亦 屬 合 理 。

(戊) 調 查 期
為 了 確 保 能 夠 收 集 最 新 的 薪 酬 數 據 , 調 查 期 一 般 都 會 定 為 十 二 個 月 。 為 了 要 取 得 過 去 的 數 據 而 延 長 調 查 期 至 兩 年 或 三 年 缺 乏 理 據 支 持 , 並 削 弱 調 查 結 果 的 可 信 性 。 再 者 , 我 們 亦 須 考 慮 到 一 些 實 際 執 行 時 的 限 制 , 例 如 很 多 公 司 可 能 對 提 供 過 去 的 數 據 有 因 難 , 因 而 選 擇 退 出 調 查 。 薪 常 會 曾 就 此 事 再 次 徵 詢 政 府 當 局 , 而 政 府 當 局 亦 已 明 確 表 示 , 薪 常 會 須 收 集 最 新 的 薪 酬 資 料 , 而 非 已 過 時 的 入 職 薪 酬 趨 勢 。
同 時 , 政 府 亦 已 邀 請 薪 常 會 就 確 保 公 務 員 及 私 營 機 構 對 相 似 學 歷 的 職 位 所 提 供 的 入 職 薪 酬 , 如 何 能 長 期 保 持 相 約 , 作 出 建 議 。

(己) 調 查 問 卷
薪 常 會 認 為 問 卷 只 是 方 便 調 查 的 工 具 , 用 以 收 集 數 據 。 由 於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成 員 主 要 由 職 方 代 表 組 成 , 所 以 身 為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職 方 代 表 有 權 參 與 設 計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問 卷 。 但 類 似 做 法 卻 不 適 用 於 由 薪 常 會 獨 立 地 進 行 的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 為 了 確 保 調 查 的 可 信 性 , 薪 常 會 不 僅 要 獨 立 地 進 行 調 查 , 而 且 還 要 明 顯 地 展 示 其 獨 立 性 。 因 此 , 政 府 當 局 、 有 關 的 私 營 機 構 或 參 與 調 查 的 公 司 都 沒 有 參 與 薪 酬 檢 討 調 查 問 卷 的 設 計 。 故 職 方 代 表 亦 不 應 參 與 問 卷 的 設 計 。

(庚) 參 與 調 查 的 公 司 名 單
薪 常 會 同 意 參 與 調 查 的 公 司 名 單 可 以 公 佈 。 但 薪 常 會 認 為 應 該 等 待 有 關 的 公 司 確 定 參 與 調 查 , 和 名 單 落 實 後 , 才 發 表 這 份 名 單 。

(辛) 調 查 結 果 的 諮 詢 和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由 於 薪 常 會 是 接 受 政 府 當 局 的 委 任 而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 因 此 直 接 向 特 區 政 府 遞 交 調 查 結 果 和 建 議 是 正 確 和 恰 當 的 。 過 往 慣 常 的 做 法 , 是 政 府 當 局 在 採 納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而 要 更 改 現 行 措 施 之 前 , 會 首 先 諮 詢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的 職 方 代 表 。 政 府 當 局 已 向 薪 常 會 保 證 現 時 進 行 的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亦 會 沿 用 同 樣 的 諮 詢 程 序 。 薪 常 會 亦 可 向 你 們 保 證 , 對 調 查 結 果 並 沒 有 任 何 預 先 設 定 的 看 法 , 並 會 在 向 特 區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時 考 慮 所 有 有 關 的 因 素 。

  我 相 信 上 述 提 供 的 資 料 應 有 助 消 除 你 們 對 是 項 檢 討 的 憂 慮 。 薪 常 會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與 職 方 代 表 會 面 。 若 你 或 其 他 的 職 方 代 表 對 檢 討 有 其 他 意 見 , 希 望 我 們 在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及 向 特 區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時 加 以 考 慮 , 請 將 意 見 告 知 薪 常 會 的 秘 書 處 。

 

 

 

「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 專 責 小 組
召 集 人 趙 世 存      

 

副 本 送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煥 光 先 生 , JP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高 登 爵 士 , JP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 JP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相 同 函 件 致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職 方 主 席
陳 長 義 先 生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職 方 主 席
梁 耀 華 先 生

警 察 評 議 會 職 方 首 席 發 言 人
龍 洪 焯 先 生 )

 

 

 

 

香 港 公 務 員 總 工 會 主 席
張 國 標 先 生


張 主 席 :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就 你 和 其 他 公 務 員 團 體 代 表 於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與 專 責 小 組 的 諮 詢 會 議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 我 謹 在 此 轉 達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的 回 應 。

  薪 常 會 經 詳 細 考 慮 你 們 的 意 見 後 , 現 作 出 以 下 的 回 覆 :

(甲) 檢 討 的 時 間
檢 討 的 時 間 是 政 府 當 局 的 決 定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已 書 面 向 薪 常 會 再 次 鄭 重 表 示 , 檢 討 的 時 間 是 不 會 改 變 。 因 此 , 薪 常 會 將 依 照 原 定 計 劃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進 行 這 項 檢 討 。

(乙) 檢 討 範 圍
一 如 檢 討 的 時 間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亦 已 再 次 表 示 檢 討 範 圍 維 持 不 變 , 即 薪 常 會 只 會 進 行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的 檢 討 。 我 們 知 道 特 區 政 府 對 這 問 題 持 開 放 態 度 , 並 會 根 據 這 次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進 行 其 他 方 面 的 檢 討 。

(丙) 檢 討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和 擴 大 諮 詢 對 象
政 府 當 局 要 求 薪 常 會 於 明 年 六 月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薪 酬 檢 討 的 建 議 。 因 應 這 個 期 限 及 進 行 檢 討 每 階 段 工 作 所 需 的 時 間 , 薪 常 會 在 訂 定 薪 酬 檢 討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時 , 要 求 專 責 小 組 在 今 年 十 二 月 與 各 有 關 團 體 就 薪 酬 調 查 的 方 法 交 換 意 見 及 決 定 調 查 的 範 圍 , 以 便 調 查 可 於 明 年 一 月 初 開 始 。 由 於 調 查 工 作 複 雜 , 同 時 為 確 保 調 查 所 收 集 的 數 據 具 代 表 性 , 薪 常 會 將 邀 請 120 間 公 司 參 與 , 所 以 調 查 需 時 最 少 四 個 月 才 能 完 成 ( 即 明 年 一 月 至 五 月 初 ) 。 薪 酬 檢 討 須 在 明 年 六 月 完 成 , 故 此 我 們 不 可 能 將 調 查 開 始 的 日 期 延 遲 。 在 諮 詢 工 會 的 問 題 上 , 薪 常 會 認 為 由 於 即 將 進 行 的 薪 酬 檢 討 是 集 中 檢 討 個 別 學 歷 組 別 的 薪 酬 基 準 , 而 不 是 檢 討 全 體 公 務 員 個 別 職 級 的 薪 酬 結 構 , 因 此 專 責 小 組 最 近 會 見 和 諮 詢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的 職 方 及 三 個 主 要 公 務 員 團 體 ( 所 代 表 的 公 務 員 佔 總 人 數 超 過 百 份 之 七 十 ) , 應 該 是 足 夠 和 合 適 的 。

(丁) 調 查 方 法
是 次 檢 討 所 採 用 的 「 學 歷 比 較 法 」 , 曾 分 別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及 一 九 八 九 年 的 檢 討 中 被 採 用 。 公 務 員 的 薪 俸 結 構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一 直 都 建 立 於 這 個 基 礎 之 上 。 這 個 方 法 一 直 運 作 良 好 , 而 且 亦 為 公 務 員 及 社 會 人 士 所 接 受 。 因 此 , 薪 常 會 無 意 改 變 沿 用 的 方 法 進 行 是 次 調 查 。
薪 常 會 亦 曾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方 法 , 如 「 核 心 職 系 法 」 及 「 職 系 因 素 分 析 法 」 。 鑑 於 檢 討 的 目 的 只 局 限 於 公 務 員 及 私 營 機 構 入 職 薪 酬 的 概 略 比 較 , 而 非 作 出 細 緻 的 比 較 , 因 此 , 薪 常 會 認 為 「 學 歷 比 較 法 」 遠 比 其 他 兩 個 方 法 方 便 。
由 於 「 學 歷 比 較 法 」 是 一 個 行 之 有 效 而 又 比 較 簡 單 的 方 法 , 加 上 檢 討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緊 逼 , 薪 常 會 認 為 現 時 供 主 要 工 會 就 調 查 方 法 提 供 意 見 的 時 限 亦 屬 合 理 。

(戊) 調 查 期
為 了 確 保 能 夠 收 集 最 新 的 薪 酬 數 據 , 調 查 期 一 般 都 會 定 為 十 二 個 月 。 為 了 要 取 得 過 去 的 數 據 而 延 長 調 查 期 至 兩 年 或 三 年 缺 乏 理 據 支 持 , 並 削 弱 調 查 結 果 的 可 信 性 。 再 者 , 我 們 亦 須 考 慮 到 一 些 實 際 執 行 時 的 限 制 , 例 如 很 多 公 司 可 能 對 提 供 過 去 的 數 據 有 因 難 , 因 而 選 擇 退 出 調 查 。 薪 常 會 曾 就 此 事 徵 詢 政 府 當 局 的 意 見 。 政 府 當 局 已 明 確 表 示 , 薪 常 會 須 收 集 最 新 的 薪 酬 資 料 , 而 非 已 過 時 的 入 職 薪 酬 趨 勢 。

(己) 參 與 調 查 的 公 司 名 單
薪 常 會 同 意 參 與 調 查 的 公 司 名 單 可 以 公 佈 。 但 薪 常 會 認 為 應 該 等 待 有 關 的 公 司 確 定 參 與 調 查 , 和 名 單 最 後 落 實 , 才 發 表 這 份 名 單 。

(庚) 調 查 結 果 的 諮 詢 和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由 於 薪 常 會 是 接 受 政 府 當 局 的 委 任 而 進 行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 因 此 直 接 向 特 區 政 府 遞 交 調 查 結 果 和 建 議 是 正 確 和 恰 當 的 。 過 往 慣 常 的 做 法 , 是 政 府 當 局 在 採 納 薪 常 會 的 建 議 而 要 更 改 現 行 措 施 之 前 , 會 首 先 諮 詢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的 職 方 代 表 。 政 府 當 局 已 向 薪 常 會 保 證 現 時 進 行 的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亦 會 沿 用 同 樣 的 諮 詢 程 序 。 薪 常 會 亦 可 向 你 們 保 證 , 對 調 查 結 果 並 沒 有 任 何 預 先 設 定 的 看 法 , 並 會 在 向 特 區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時 考 慮 所 有 有 關 的 因 素 。

  我 相 信 上 述 提 供 的 資 料 應 有 助 消 除 你 們 對 是 項 檢 討 的 憂 慮 。 專 責 小 組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與 你 們 會 面 。 若 你 或 貴 會 其 他 代 表 對 檢 討 有 其 他 意 見 , 希 望 我 們 在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及 向 特 區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時 加 以 考 慮 , 請 將 意 見 告 知 薪 常 會 的 秘 書 處 。

 

 

 

「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 專 責 小 組
召 集 人 趙 世 存      

 

副 本 送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煥 光 先 生 , JP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高 登 爵 士 , JP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 JP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相 同 函 件 致 :

政 府 人 員 協 會 主 席
陳 志 光 先 生

公 務 員 工 會 聯 合 會 主 席
梁 籌 庭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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