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I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邀 請 薪 常 會 進 行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的 函 件

(中譯本)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高 登 爵 士 


高 登 爵 士 :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我 謹 邀 請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事 宜 進 行 檢 討 。 隨 函 附 上 檢 討 的 建 議 職 權 範 圍 , 以 供 參 照 。

  貴 會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進 行 全 面 的 薪 俸 結 構 檢 討 後 , 提 出 種 種 意 見 和 建 議 , 我 們 深 表 感 謝 。 我 們 認 為 , 在 薪 常 會 第 二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所 闡 述 的 公 務 員 薪 俸 政 策 方 針 仍 屬 恰 當 。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應 當 足 以 吸 引 、 挽 留 及 激 勵 合 適 的 人 才 , 為 市 民 提 供 效 能 和 效 率 俱 備 的 服 務 。 同 時 薪 酬 的 水 平 應 是 公 務 員 及 他 們 所 服 務 的 市 民 都 認 為 是 公 平 的 。

  公 務 員 薪 俸 政 策 的 核 心 思 想 就 是 , 公 務 員 薪 酬 應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 這 是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的 原 則 。 然 而 ,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的 全 面 檢 討 後 , 無 論 在 經 濟 、 社 會 以 及 教 育 方 面 的 發 展 都 可 能 已 對 政 府 與 私 營 機 構 在 薪 酬 方 面 的 對 比 關 係 構 成 影 響 。 由 於 對 上 一 次 檢 討 迄 今 已 相 隔 達 十 年 之 久 , 我 們 覺 得 目 前 是 進 行 另 一 次 檢 討 的 適 當 時 候 。

  就 檢 討 的 形 式 來 說 , 我 們 曾 考 慮 過 應 否 進 行 類 似 一 九 八 九 年 的 全 面 式 的 檢 討 , 抑 或 是 單 就 入 職 薪 酬 進 行 檢 討 。 我 們 明 白 比 較 入 職 薪 級 以 上 的 薪 酬 水 平 的 困 難 , 亦 體 會 到 進 行 一 個 涉 及 所 有 職 系 及 職 級 的 全 面 檢 討 工 作 是 如 何 艱 鉅 和 耗 時 。 因 此 , 我 們 的 結 論 是 目 前 的 檢 討 會 集 中 研 究 入 職 薪 酬 方 面 。 待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得 出 結 果 後 , 我 們 會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進 一 步 的 檢 討 。

  薪 常 會 在 對 上 兩 次 的 全 面 檢 討 中 , 曾 採 用 「 學 歷 比 較 法 」 作 為 比 較 政 府 和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工 作 的 方 法 。 這 方 法 有 其 優 點 且 被 廣 為 接 受 , 我 們 相 信 沿 用 這 個 方 法 是 恰 當 的 。 不 過 , 假 若 薪 常 會 認 為 是 次 檢 討 適 宜 採 用 其 他 方 法 , 我 們 亦 不 會 予 以 否 定 。

  我 們 希 望 貴 會 能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分 提 交 檢 討 的 結 果 , 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中 就 如 何 落 實 檢 討 結 果 提 出 建 議 。

  我 們 得 悉 貴 會 打 算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督 導 檢 討 的 工 作 。 對 於 貴 會 採 取 這 個 能 確 保 檢 討 得 以 平 衡 及 具 效 率 的 安 排 , 我 們 深 表 支 持 。

  有 鑑 於 檢 討 可 能 對 紀 律 部 隊 造 成 影 響 , 我 們 覺 得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紀 常 會 ) 適 宜 派 出 一 位 委 員 參 與 是 次 檢 討 的 工 作 。 在 這 方 面 , 紀 常 會 已 表 示 會 推 薦 一 位 或 多 位 委 員 作 為 該 會 的 代 表 。 我 們 感 謝 貴 會 同 意 讓 紀 常 會 的 成 員 列 席 由 貴 會 成 立 的 專 責 小 組 。

  隨 函 附 上 將 於 下 週 發 表 宣 布 進 行 檢 討 的 新 聞 稿 。

  是 次 檢 討 意 義 重 大 , 難 免 要 薪 常 會 各 位 委 員 耗 費 大 量 寶 貴 時 間 及 心 血 以 竟 於 成 。 我 謹 向 各 位 保 証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竭 盡 所 能 為 檢 討 工 作 提 供 各 種 必 需 的 支 援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煥 光

副 本 送 :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長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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