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A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職權範圍


一. 就非首長級公務員(司法人員及紀律人員除外)的下列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及建議:─

  (a) 有關職系、職級及薪俸結構的原則和措施;
  (b) 個別職系的薪俸和結構;
  (c) 應否繼續以薪酬研究調查組所進行的私營機構薪酬趨勢調查,作為全面檢討各個薪級表
(有別於檢討個別職系的薪俸) 的依據,抑或以其他方法替代;
  (d) 如根據職權第一(c)條建議繼續採用薪酬研究調查組所進行的私營機構薪酬趨勢調查,則
在參考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該項調查的方法;
  (e) 與福利項目有關的事宜,而這些福利屬於薪金以外,並且是薪常會認為與訂定公務員薪
酬相關的,包括增加新福利或建議更改現行福利等;
  (f) 建議適當的程序和架構,使公務員協會及公務員能就薪常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與管理
當局討論他們的意見;
  (g) 在何種情況下適宜由薪常會自行研究某項問題,而在這些情況下公務員協會與管理當局
如何向薪常會提交意見;
  (h) 行政長官所交付薪常會考慮的任何事項。

二. 薪常會須經常檢討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如認為須作更改,應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三. 薪常會須充分考慮較廣泛的公眾利益,包括薪常會認為有關連的財政及經濟因素。

四. 薪常會須充分關注在政府機構內維持良好員工關係的需要,而在提供意見時,可作出任何建
議以達此目的。

五. 薪常會在提出建議及意見前,須確定這些建議不會影響香港政府與主要公務員協會所達成的
《一九六八年協議(一九八二年修訂本)》的有效性。

六. 組成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員方及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員方的公務員協會,可聯合或個別地
把有關公務員薪俸或服務條件的事項提交薪常會考慮。

七. 部門首長可就個別職系的結構、薪俸或服務條件,向薪常會提交建議。

八. 薪常會不考慮個別公務員的問題。

九. 薪常會可根據所得經驗,考慮本身的結構或職務應否更改。

十. 薪常會執行職權範圍內各項工作時,應確保公務員協會及管理當局均有足夠機會發表意見。
薪常會又可聽取其認為有直接關係的其他團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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