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B

香港公務員薪酬政策及制度
發展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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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職系、文職職系及非首長級職級

二十世紀
五、六十年代

政府每隔五至六年便委任一個薪俸調查委員會,負責檢討公務員的一般薪酬水平,以及個別職系的薪酬和結構。

一九六五年

一九六五年薪俸調查委員會建議,釐定公務員薪酬時,應以可與私營機構作合理比較為原則。

一九六八年

政府接納一九六八年薪俸調查委員會的建議,並作出一項聲明,載列以下薪酬政策基本原則:

 

(a)     政府同意採用公務員薪酬應與工作大致相若的私營機構僱員所得薪酬可作合理比較的原則,作出比較時應顧及雙方在其他服務條件上的差別;以及

(b)    公務員有合理權利要求繼續獲得以生活費用指數為依據的實際收入水平,但須證明其他機構僱員也有同樣待遇。

 

其後,當時的銓敘科成立了薪俸調查組,負責蒐集及分析有關私營機構薪酬及服務條件的資料。

一九七一年

一九七一年薪俸調查委員會贊成採用可作合理比較的原則。

一九七二至
七四年

政府接納一九七一年薪俸調查委員會建議的職業類別比較法,按職業類別與私營機構比較薪酬,但由於未能在私營機構中找到相類職位,最終須放棄這方法,改為按生活費用數據調整公務員的薪酬。

一九七四年

薪酬趨勢調查首次進行,自此每年進行一次。

一九七九年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薪常會)成立,同年進行首次的薪酬結構檢討,發現職業類別比較法核心職系比較法這兩個方法不是不可行便是不太合適,因此建議政府採用學歷比較法

一九八二年

薪俸調查組撥歸薪常會秘書處,並改稱為薪酬研究調查組。

一九八六年

隨?首長級加薪,職方提出了加薪要求,當局於是進行一項薪酬水平調查。

當局採用了以(a)知識和技能、(b)解決問題能力和(c)問責性為依據的職位評值法,而附帶福利則按其對員工的最高估計數值計算。

一九八七年

政府在二月向職方公布薪酬水平調查結果。職方表示對所採用的職位和附帶福利評值方法,極有保留。

政府在四月原則上接納上述薪酬水平調查結果。

一九八八年

政府參照一九八六年的薪酬水平調查結果,改善了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的薪酬條件。

職方並不接納一九八八年的薪酬調整方案。根據一九六八年與職方達成的協議,政府委任了一個調查委員會研究此事。


 

一九八九年

調查委員會先後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及一九八九年三月提交中期及最後報告,指出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調查結果,並未為薪酬的具體調整幅度提供有力依據。委員會並建議,日後計算薪酬趨勢淨指標時,應改用一個經修訂的公式,而低層薪金級別的調整額如果比中層薪金級別低,就應調高至同一水平。這些建議都獲政府採納。

 

一九八九年三月,薪常會應政府邀請,全面檢討薪酬結構。

一九八九至
九一年

政府接納薪常會提交的第一、第二及第三份薪酬結構檢討報告書,並落實與個別職系有關的建議。

一九九九至
二零零零年

一九九九年,政府進行公務員入職薪酬檢討。經修訂的入職薪酬(調低了約6%31%不等)在二零零零年四月生效。

二零零零至
零一年

當局設計並推行一項團隊獎賞試驗計劃。

二零零一年

在十二月,三個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組織應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邀請,全面檢討薪酬政策及制度。

(B)  紀律部隊

一九七九年

薪常會在第一份公務員薪酬結構檢討報告書中,建議設立一個特別的紀律人員薪級表。按該薪級表支薪的人員,薪酬比總薪級表人員高。

一九八八年

政府在二月邀請薪常會對紀律部隊的薪俸及服務條件展開獨立檢討(凌?徽z檢討委員會)

凌?徽z檢討委員會在十月提交最後報告書,建議另設警務人員薪級表及一般紀律人員薪級表各一,並建議成立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常會)

一九八九至
九零年

應政府及紀律部隊要求,紀常會自一九八九年起進行了多項檢討。主要的檢討項目如下:

 

(a)    紀律部隊的首長級、高級警司/監督、警司/監督及同等職級的薪酬;

(b)    紀律部隊員佐級的薪酬;以及

(c)    紀律部隊主任級的薪酬。

一九九二年

紀常會建議改善初級警務人員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以解決招聘和挽留員工的問題。

一九九八年

紀常會建議提高初級警務人員的頂薪點,從而改善他們的薪級。

一九九九年

紀常會考慮薪常會有關文職職系起薪的建議後,為紀律部隊建議了一套新的入職薪酬(薪酬調低約3%17%不等)

二零零一年

紀常會支持當局的建議,把警務人員的每周規定工作時數由51小時減少至48小時,薪級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邀請三個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組織全面檢討薪酬政策及制度。

(C)  首長級

一般

由一九六四年開始,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首長級常委會)根據每數年進行一次的私營機構薪酬調查所得結果,就首長級的薪酬調整幅度向政府提供意見。在兩次全面檢討之間,首長級每年按非首長級高層薪金級別的加薪幅度,暫時調整薪酬。最近一次全面檢討,是在一九八九年六月進行。自此以後,首長級的薪酬每年按照非首長級高層薪金級別的調整幅度予以調整。

一九八五年

一九八五年,首長級常委會檢討了首長級職級結構、部門的歸類、首長級的薪酬及服務條件。

 

一九八五年七月,政府接納建議,按照擬議幅度(6.4%13.8%)增加首長級的薪酬。

一九八六年

政府委聘負責非首長級薪酬水平調查的顧問公司,同時就首長級薪酬進行調查。

一九八七年

首長級常委會知悉一九八七年二月公布的調查結果,認為首長級人員以一九八六年年中為準的薪酬是適當的。

一九八九年

首長級常委會進行第十次首長級薪酬及服務條件全面檢討,工作之一,是安排進行一項私營機構高層管理人員薪酬趨勢調查。調查結果建議首長級薪級人員應加薪19%27%不等。

一九九零年

政府研究首長級常委會的建議後,在一九九零年四月決定分兩期調整首長級的薪酬,即由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上調7.5%,餘下的7.5%則由同年十月起實施。

一九九一年
至今

首長級薪酬每年按高層薪金級別的調整額調整(一九九八年除外,當時,高層級別和首長級薪級第2點及以下增加薪酬6.03%,但首長級薪級第3點及以上的薪酬則凍結)

二零零一年

在十二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邀請三個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組織,全面檢討公務員的薪酬政策及制度。